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司法厅:
你厅《 关于商请我省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的函 》《 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 近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执行情况 的 报告 》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 1217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 2018 〕 65 号)、《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司发通〔 2018 〕 43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三年 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收支情况,以及收费单位相关建议,经研究,决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收费 继续按照原 收费标准 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客观题考试 2 科,每人每科 88 元(含国家考务费每科 11 元);主观题考试 1 科,每人 102 元(含国家考务费 20 元)。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收费 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期满前 3 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 20 20 〕 542 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 3 年 5 月 16 日